东莞某公司破产后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地社区指派治安员宋某、保安员金某等多人看守,但宋某、金某竟伙同他人监守自盗厂内机器零件,价值14万多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宋某等3名案犯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4年,并处罚金1000~3000元不等。
去年11月,位于长安镇乌沙社区咸西工业园的东莞市某表业制品有限公司因破产被市第二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咸西社区指派宋某等多名治安员以及金某等多名某保安公司保安员轮流看守该厂的财物。金某、宋某、张某以及卢某、罗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上述厂里盗窃机器零件。金、宋二人在厂门口把风,张、罗、卢则到该厂二楼车间,从7台机器上拆下各中零件54个(价值14万多元),搬至该厂后门。当张某等人准备将盗得的零件运走销赃时,被其他看守人员发现,张等人立即丢下赃物逃离现场。同日8时许,公安机关将张、金、宋等人带回调查。张某主动交代了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后公安机关于同日13时许对张、金、宋3人执行拘传。破案后,已起回全部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