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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昨天表决通过

时间:2010-11-23 17:23来源: 作者: 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违法拘留需赔偿等作了明确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违法拘留需赔偿等作了明确规定。

尽管是迟到的进步,至少再次证明了时代向前的大趋势。不用过多地纠结于为什么国家赔偿法当初不够完善,以至于而今需要修改。每一个时代都是有局限性的,有很多不得不面对的处境和难处。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至少结束了国家不赔偿的时代,这个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在欢欣鼓舞之余,这里也有我比较担心的事情。在新的法律条文中当中,(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法拘留但最终证明被拘留的人无罪或者免于起诉,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么规定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碰到群体性事件之时,为了迅速平息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有可能抓了很多人,但为了维护群体性事件之后的社会稳定,最终判的人没有几个,那些被超额抓起来的人如果提出国家赔偿的话,估计就会大大破财了。其次,要是依法拘留都要赔偿,公安机关就不能放手办案,这对于公安机关不是好事儿。但是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我想随着法治的进步,这样的条款仍需要修改。 网站 法律咨询电话:0311-8607658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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